妇女保护、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的政策

2022-04-24 13:52:51 浙江德汇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1764

1. 公司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。

2. 公司还会严格遵守和执行与此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:

  a) 工厂应根据妇女的特点,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,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。 妇女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护。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

  b)怀孕七个月以上(含七个月)的女职工,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,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

  c)工厂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不得与女工解除劳动合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。

3. 公司禁止雇佣童工。

4. 公司依法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。

5. 公司还会严格遵守和执行与此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:

  a)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,与工厂发生劳动关系的少年儿童。

  b)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。

  c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工厂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(童工)。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。

  d)  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》要求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,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。并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工作,包括夜班和加班。

  e) 未成年工上岗前工厂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、培训;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,由工厂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。